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知识 » 正文

标准解读GB 16809-2008 防火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19   来源:国家标准委   浏览次数:6275
核心提示:解读国家标准GB 16809-2008《防火窗》
 防火窗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能隔离和阻止火势蔓延,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求的窗。在防火间距不足的两建筑物外墙上,或在被防火墙分隔的空间之间,需要采光和通风时,应当采用防火窗。2008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6809-2008《防火窗》。该标准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防火窗
 
一、防火窗产品命名
 
防火窗产品采用其窗框和窗扇框架的主要材料命名,具体名称见表1。
防火窗
 
二、防火窗分类
 
1.按使用功能分类分为固定式防火窗(代号D)和活动式防火窗(代号H)。
 
2.按耐火性能分类与耐火等级代号见表3:
防火窗
 
 
三、要求
 
1、通用要求
 
(1)外观质量:防火窗各连接处的连接及零部件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毛刺、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孔洞等缺陷;表面涂刷的漆层应厚度均匀,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2)防火玻璃:防火窗上使用的复合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4的规定,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5的规定;防火窗上使用的复合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2的规定,单片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3的规定。
 
(3)尺寸偏差:防火窗的尺寸允许偏差见表4:
防火窗
 
 
(4)抗风压性能:采用定级检测压力差为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防火窗的抗风压性能.不应低于GB/T 7106-2002表1规定的4级。
 
(5)气密性能:采用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作为气密性能分级指标。防火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GB/T 7107-2002表1规定的3级。
 
(6)耐火性能:防火窗耐火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2、活动式防火窗附加要求
 
(1)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活动式防火窗中窗扇启闭控制装置采用的热敏感元件,在(64±0.5)℃的温度下5分钟内不应动作,在(74±0.5)℃的温度下1分钟内应能动作。
 
(2)活动窗扇尺寸允许偏差见表5:
 
 
(3)窗扇关闭可靠性:手动控制窗扇启闭控制装置,在进行100次的开启/关闭运行试验中,活动窗扇应能灵活开启,并完全关闭,无启闭卡阻现象,各零部件无脱落和损坏现象。
 
(4)窗扇自动关闭时间:活动式防火窗的窗扇自动关闭时间不应大于60s。
 
四、检验规则
 
1、出厂检验
 
(1)防火窗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通用要求内①、②、③项和附加要求内①、②、③项,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参见GB/T 2828.1,抽样方案由生产企业自主决定。
 
(2)防火窗的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通过调整、修复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3)防火窗必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2、型式检验
 
(1)防火窗的型式检验项目为第三大条要求内的全部内容,防火窗的通用检验项目见表6,活动式防火窗的附加检验项目见表7。
 
(2)一种型号防火窗进行型式检验时,其抽样基数不应小于6樘,且应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防火窗型式检验的判定准则为:
 
a.固定式防火窗按表6所列项目的型式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2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险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b.活动式防火窗按表6和表7所列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四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1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防火窗
 
 
关键词: 防火窗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