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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配件非原厂品牌/擅自更换所定门窗品牌 消费者维权成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株洲新闻网   浏览次数:2022
核心提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之规定。本案中,商家在商品出售时存在引人误解的实物样品,已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在商家既承接了原商家的订单业务就应同时承担其相应的义务,对该侵权行为予以赔偿。
今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科对外发布8月全市12315投诉举报情况,8月信息系统登记举报3698件,同比下降3.42%,环比下降14.5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24万元。

门窗
 
购车配件非原厂品牌,消费者维权成功
 
7月27日,谭先生来电反映,今年6月他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汽车,7月24日提车时又购买了一个原厂配件包,价格5800元,安装后发现该配件包中所含行车记录仪并非原厂品牌,请求维权。
 
荷塘工商分局荷叶塘所接诉后派出执法人员展开调查,消费者提供了购买配件包收据及配件包清单,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消费者所述属实。商家称因安装时原厂行车记录仪缺货故安装的其他品牌,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商家尽快购入原厂行车记录仪并为消费者安装好。
 
8月1日,商家从厂家所购原厂行车记录仪到货,当日为消费者安装好。回访消费者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原厂配件包,应根据配件包清单提供约定的原厂品牌行车记录仪,如遇缺货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更换品牌。
 
擅自更换所定门窗品牌,商家赔偿20000元
 
8月13日,尹女士来电反映,2017年5月她在某家居建材市场一品牌门窗店订购该品牌门窗,价格55000元,商家在未告知情况下更换了所订门窗品牌,要求赔偿。
 
高新区工商分局黄河北路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调查注册登记信息发现,与消费者签订订购合同的商家已于2017年8月注销,现有商家接收了原商家业务并重新注册。
 
消费者于2017年5月参加外场举办的“大事件”建材展销会,当场看了现场展示的该品牌门窗,随即与商家签订合同订购了该商家门窗,合同为该品牌制式合同,收据上未标明所订门窗品牌。商家辩称当时展出中该品牌和另一品牌在同一展柜,为同一商家经营,且提供了另一品牌门窗产品质检报告证明所提供产品为合格产品。
 
2017年10月量尺寸后消费者已支付商家货款50000元,门窗安装时发现为另一品牌,消费者要求赔偿。商家认为该订单为原商家订单且订单上未明确注明为该品牌,只同意不收尾款5000元作为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23日,黄河北路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人员指明展销产品为该品牌、合同为该品牌制式合同造成消费者误认订购产品为该品牌,商家应负责任,且现在商家既承接了原商家的业务就应当承担原商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免去消费者尾款5000元,同时赔偿现金15000元,共计赔偿20000元。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之规定。本案中,商家在商品出售时存在引人误解的实物样品,已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在商家既承接了原商家的订单业务就应同时承担其相应的义务,对该侵权行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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